防控疫情典型案例之三——詐騙罪
發布時間:
2020-02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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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案例
2020年2月份以來,亳州市譙城區劉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,謊稱有口罩銷售,之后有多名被害人通過微信、支付寶轉賬購買口罩,騙取錢款數額巨大。并將騙取到的錢款全部充值到手機賭博軟件進行賭博。面對涉疫案件,譙城區人民檢察院迅速反應、主動出擊,指派業務骨干提前介入引導偵查,對偵查取證方向提出意見,引導依法取證。
二、 法律依據
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了詐騙罪: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
三、 以案釋法
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。構成詐騙罪要求“數額較大”,各省的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各不相同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,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,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,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。
其中,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:
1、詐騙公私財物“數額較大”,以五千元為起點。
2、詐騙公私財物“數額巨大”,以五萬元為起點。
3、詐騙公私財物“數額特別巨大”,以五十萬元為起點。
本案例中,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自己有口罩出賣的事實,騙取他人財產達到數額巨大,涉嫌構成詐騙罪。
疫情期間,各地都出現了許多以口罩為由實行詐騙的行為,希望大家提高警惕,認真防疫的同時保持清醒,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安全。
來源:文旅集團 湯雪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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